财政部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 财政厅 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全文失效] 财综字[1988]130号 1988-1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你厅抄报我部的“全民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8]95号,以下简称“通知”)收悉。现就工资总额如何核定和奖金是否计入成本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你省“通知”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一般应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含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加上当年合理增加的部分,如,上年计划内增入(不含自然减员补充)的工资,职工转正定级、企业3%晋级和学历浮动、在青地区临时补贴、在青工作满20年晋升一级工资等新增的翘尾工资,扣除一次性补发工资和其他不合理的工资支出。”总结近几年企业工资改革试点的经验,鉴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增减因素很复杂,为了真正做到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从提高经济效益中增加工资,国务院即将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这个文件中规定,对实行地区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地区所属国营企业的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包括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二、关于奖金的列支。对这一问题,我部财综[1988]87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已作明确规定,除由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外,其余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挂钩后,奖励基金不得计入成本,可采取“工资、奖金总挂分提”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其资金来源分别渠道解决,奖金部分仍在税后留利中开支。国务院批转两部一委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在成本中开支,奖金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效益工资可按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分别在成本和留利中开支。 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为有利于财政平衡和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不影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征收,请你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研究,改按上述规定办理。 财政部 1988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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