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樊市某钢丸公司为了多抵扣税款,在发票开具日期上做手脚,结果被细心的税务人员发现。日前,该公司的办税人员到襄樊市襄城区国税局补缴了15921.7元的税款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负责“四小票”信息采集的税务人员告诉这位会计,按照国税发〔2007〕43号文件规定,凡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随后,税务人员将发票退给企业。 没想到当天下午一上班,这位会计又拿来2007年5月31日开具的2份号码发票要求认证,两份发票注明金额分别为73040.15元、86176.88元,合计税额为15921.7元。 细心的税务人员发现,注明金额为73040.15元的发票,与这位会计上午送来要求抵扣税款的发票注明金额完全一致,只是开票时间不同。税务人员迅速将这份发票的号码输入金税管理发票监控系统,系统显示这份发票是某金属回收公司6月5日在国税局领购的。 “5月31日怎么可能开具6月5日领购的发票呢?”税务人员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向领导请示后,税务人员将这家金属回收公司的发票领购簿、发票、磅单和货款结算凭证调到国税局审查,结果发现两家公司的货款结算时间为2007年6月4日。而企业之所以把开票时间提前,完全是为了多抵扣进项税款少申报应纳税款。 经过税务人员宣传解释,两家企业承认了随意变更开票时间企图多抵扣税款的错误,并接受了税务机关补税、罚款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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