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117号 1995-06-06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内外销转帐处理问题 (一)目前,外贸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进、销项税额是按内销和外销分别核算的,为了统一税收政策,正确核定进项税额,外贸企业将在内销帐面核算的货物转做外销时,须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简称征税机关,下同)提出申请,由征税机关审核后,按以下原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简称退税机关,下同)提供进项税额的确认证明,退税机关依此做为确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规定的十二种商品除外)。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以及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二)外贸企业将在外销帐面核算的货物转做内销时,须向退税机关提出申请,由退税机关市核后,按以下原则向征税机关捉供进项税额的确认证明,征税机关依此做为确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零税件已于购进时从退税款中抵扣完减免免税金额,因此其九三年底的存货应当按内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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