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实行集中缴纳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1]13号 2001-1-18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仍统一由省分行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收稽查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或委托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稽查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由省分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对申报不实,没有上划的部分,由负责稽查的地税机关追缴入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