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8]216号 1998-09-0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本通知从1998年度开始执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额,我局将布置清算界定,如企业动用这部分结余工资,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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