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鼓励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43号 2014-7-14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国资监管机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支持各类企业单位,特别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帮助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就鼓励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设立见习基地,壮大见习基地规模 (一)进一步优化设立条件。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专业知识的见习岗位,能履行对见习人员技能带教、安全防范和留用就业职责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二)进一步简化认定程序。实施一张表格认定制度,即申请单位持《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可持《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推荐表》(附件2)向市人力社保局承办机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发见习基地认定通知,统一在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公示。 二、落实激励政策,提高见习基地积极性 (一)落实见习财政补贴。为鼓励见习基地吸纳更多的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财政对见习基地发放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见习人员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见习人员每人次50元标准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申报程序按照《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3]192号)规定执行。 (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为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凡留用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见习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见习基地为留用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补贴申报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开展见习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研究制定本地见习基地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发动推荐一批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规模以上企业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部门)要组织动员一批国有企业申请成为见习基地,构建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对经济信息委和国资监管机构(部门)推荐的单位,要从“等上门”到“找上门”,积极开展见习基地认定、宣传讲解见习政策、收集发布见习岗位信息。要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库,建立就业见习和实名制登记联动机制,通过按需推荐、择优挑选、组织选派、人员调剂、现场洽谈和网络对接等多种方式,帮助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确保每一名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够参加见习活动。要从“定时联系”到“随时联系”,指导见习基地完善见习规章制度、签订见习协议、开展技能带教、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时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妥善解决见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微博等渠道,深度解读就业见习政策,树立见习基地良好社会责任形象,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就业见习成功典型,引导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可持续发展。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张海娟,联系电话:023-86898652,电子邮箱:cqxsjy@163.com。 市经信委:卢军,联系电话:023-63899975,电子邮箱:cjwjpc@126.com。 市国资委:欧晓燕,联系电话:023-67678103,电子邮箱:cqgzwgbc@126.com。 附件1、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推荐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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