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24号 1998-07-0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8]9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检查: 1.在国家明确的税法及其解释之外,本部门、本地区是否有越权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和解释税法的现象; 2.除国家明确下放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之外,本部门、本地区是否有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现象; 3.本地地方政府制定或委托税务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地区性优惠政策中的涉税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权限的检查 1.是否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有无超越税法和管理权限审批减、免税的现象; 2.是否严格执行缓缴的规定,有无超越税法和管理权限审批缓缴、擅自延长缓缴期限或不批自缓的现象,是否有以缓代欠、以缓代免、以新欠代旧欠的现象; 3.是否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有无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的问题,有无应征不征、应退不退以及违法要求多征、征收“过头税”的现象; 4.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①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是否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重点是“校办”“福利”企业)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无弄虚做假骗取优惠的现象; ②增值税抵扣凭证(重点是“自制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和“运输费用凭证”)的使用情况,有无弄虚做假骗取抵扣的现象; ③对“零收入”“零税负”“超低税负”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弄虚做假隐瞒收入。 5.涉外税收征管情况 ①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界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漏管户; ②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企业有无弄虚做假骗取超税负返还的现象。 6.是否严格按照入库级次解缴税款入库,有无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入地方库或将地方税入中央库的现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的检查 1.在我局所辖各税及各项征管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年检”、“年审”、“供应发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项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税法或总局、市局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有无擅自增加附加条件或提高标准,或利用上述工作要求纳税人履行其他义务的现象; 2.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处罚权限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有无超越权限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应罚不罚、避重就轻等随意执法的现象; 3.是否严格按照税法和处罚法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有无混淆程序、擅自简化程序或执行在先、程序在后的现象,有无侵害或变相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严格执行,查补税款、罚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企业是否及时调帐,有无“查而不补,罚而不缴”的现象。 二、检查的方法 1.本次检查的时间范围为1997年1月1日~1998年6月30日的税务行政执法情况。 2.对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检查主要方法为对1997年1月1日以来各单位发布的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对地方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优惠政策性文件(包括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其他形式下发,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执行或即将执行的政策)中的涉税条款进行清理。市局文件的清理由法制处会同各业务处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办法自定。 3.对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权限的检查主要方法为:①对1997年1月1日以来各单位对减、免、缓、退、欠税的批复重新进行审查;②对批复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重点检查减、免、缓、退、欠税大户的执行情况。检查面要达到减、免、缓、退、欠税户数的30%以上,对减、免、缓100万元以上,退税50万元以上、欠税500万元以上的大户检查面要达到100%,特别是对欠税大户,要在重点检查的同时进行清欠工作;③对地方所属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有无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进行全面检查。④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的企业(重点是“校办”“福利”企业)及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企业和长期“零收入”“零税负”“超低税负”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检查;⑤对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界定要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30%;⑥由会计部门对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清查,如有混库现象应立即调帐。 4.对严格依法行政的检查主要方法为对1997年1月1日以来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①对“年检”“年审”“供应发票”等项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的对象为在“年检”“年审”“供应发票”的同时进行补税的纳税人,抽查面应不低于抽查对象的30%;②对1997年1月1日以来被稽查或检查而未发现问题或未被处罚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抽查对象的50%;③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检查,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检查面应不低于30%,一般程序和听证应达到100%; 5.以上对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权限的检查和对严格依法行政的检查所列各项“检查”“抽查”不仅要检查税务档案,还要列出“检查”“抽查”的企业名单,深入企业进行检查。 三、要求 各级领导对本次执法检查应提高到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 1.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两个文件,全面理解“依法治税”,提高认识。 2.指定主管领导负责,有关科室参加,组成检查班子,认真组织安排。 3.本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还要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对特定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因此各单位要结合税收有关业务工作,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深入企业进行检查。 4.对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单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实事求是的反映。属于地方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能在本地区解决的在本地区解决,不能在本地区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5.本次执法检查分为检查和验收两个阶段,检查阶段自文到之日起至8月15日止,具体时间和方法市局不做统一规定,各单位可视情况自行安排,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应于8月20日之前报市局。检查阶段结束后,市局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 一、国发[1998]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二、国税发[199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四、财税字[1998]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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