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173号 2001-06-2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检查对象:对全省所有加油站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加油站是否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是否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核算资料。 2.加油站启用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营业前,是否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进行初始化处理。 3.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4.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后的纳税申报,是否采用IC卡、磁盘、电子申报等方式报税,国税机关是否将其纳入办税服务厅(室)管理。 5.国税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对税控装置进行铅封和加贴封条,加油站是否擅自开启铅封和封条。 6.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试运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税。 7.加油站试运行期满后,是否按照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如实申报纳税,实行查账征收(仍实行核定征收的,应针对加油站的进货渠道、进销差价率和核定征收的征管情况写出专题材料,一并上报)。 8.直流式、手工加油机应按照高于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加油站的实际税负水平核定征收税款,同时分别上报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实际平均税负情况。 9.加油站是否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10.加油站新购置的加油机是否安装了税控装置。 11.是否有漏征漏管户。 三、检查方式:这次检查由征管部门牵头,稽查部门参与。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成立由征管、稽查人员参加的检查组,采取分区域、分路段、分乡镇进行清理,切实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四、检查中发现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属非法经营,应配合当地的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和工南部门予以取缔。 五、检查中发现应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一年内)加油站的税控装置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应及时协调解决;初始化不到位的应及时解决,当地税务机关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解决。 六、检查中发现有安装税控装置后,仍账务不健全的纳税人,应采取查定征收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具此申报纳税;无法安装税控装置的仍采取双定征收方式,其实际税负应比照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税负办理。 七、检查工作安排:这次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局组织检查;第二阶段,8月30日前由各市、州局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总结和《全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全省加油站税负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省局将在10月底以前组织抽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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