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2]116号 2002-8-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部分内容修改,修改内容详情见文中。 4.依据浙嘉地税政[2008]44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自2008年5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废止。
为切实加强所得税的征管,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对市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68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67号)文件规定的饮食服务行业、其它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 (一)饮食服务行业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300--6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6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3% (二)其它行业应税所得率12% 二、个人所得税 (一)饮食服务行业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300--6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6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3% (二)其它行业 年收入总额15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150-3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2% [条款修订]饮食服务行业、其它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后,各征管局要对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作相应调整,并对上半年已征所得税进行结算。其它相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税屋提示——修改为:饮食服务行业、其它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作相应调整,并对上半年已征所得税进行结算。其它相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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