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6]6号 2006-1-1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关于汇算期限的规定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法计算调整、自核自缴的过程,年度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汇算结果的最终体现,年度纳税申报的完成,标志着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后进行申报的法律责任正式确立,清算税款则标志汇算清缴工作的结束。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缴“合二为一”是汇缴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实施的主体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企业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对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也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采用预征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和带征率征收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双方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职责 1.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3.根据预缴税款情况,确定全年应缴、应退税额; 4.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完成汇算清缴; 6.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的时间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税务争议、和延期缴纳等事项,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7.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的职责 1.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 2.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一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3.及时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5.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四、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 (一)税务机关组织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各基层局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税政科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充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关注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水平。 (二)开展税法宣传与辅导 1.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与辅导各基层局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改进服务方式,认真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重点是讲解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新的所得税政策,增强纳税人依法申报和纳税意识,帮助其准确如实申报。各基层局应在每年2月上旬前完成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2.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各基层局要开展经常性的干部业务培训,尤其在汇算前要组织税政、征管、稽查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 (三)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 1.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在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的审核审批文件。 2.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年度申报: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3.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4.纳税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具体事项按《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文印发)处理。纳税人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可暂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四)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 1.受理及时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 2.初审基层一线税管员应对所有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逐一进行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初步审核,在4月底前完成,并注重审核以下方面的内容:(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适用的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3)结合税务机关登记的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扣除等台帐,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纳税申报附属相关的报批资料,如申请各项减免税、购置国产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抵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 3.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工作。 4.初审后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表》。 (五)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认真编制有关报表,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具体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主要做法、措施、效果);(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其中:(2)、(3)为原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拟写,分析要全面深刻,内容要翔实。(4)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6)对纳税人委托中介代理情况,也要认真进行成效和问题的分析,提出建议。 2.政策性减免税情况汇总表(按减免税款的所属时间汇总)。应附送:汇算年度按减免项目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要求数字要真实,减免税的审批、存在问题、建议等要在总结报告中反映。 3.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表格)。 4.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送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五、纳税评估,重点检查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是税务机关一项常年性的工作。改革所得税汇算与规范汇算清缴程序,取消原汇缴期内的汇缴检查后,应重点加强汇缴期后的评估和稽查。当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后,各基层局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稽查)。 (一)重点检查根据每年我局的工作安排和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对那些纳税评估中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异常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以及连年申报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或重点行业进行检查,真正起到以查促管的作用,确保汇缴质量的提高。重点检查要求查深查透,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各税(含社保费)统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1.日常检查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在5月至9月底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户数由基层局按税管员的负担状况来确定,一般每检查报告、典型案例5个(翔安、火炬、象屿2个)及有关的报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2.税务稽查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的实际,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质量,稽查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定在每年1至4月份企业自行汇缴的阶段,由稽查部门组织开展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稽查,以促进企业在自行汇算期间认真做好纳税调整,提高自行汇缴质量。5月至年底再转入对上一年度的重点稽查。 (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应在企业自行汇算清缴结束以后开展,各基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从5月1日起至9月底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除列入重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汇缴企业外)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完成评估工作。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总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执行。10月15日前将纳税评估专题工作报告、纳税评估典型案例5个(翔安、火炬、象屿2个)及有关的报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重点检查、纳税评估列入执法检查的范围。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办法》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7号)同时废止。 七、关于2005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05年汇算清缴工作是汇缴制度改革的第一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和纳税人学习《办法》和本通知,统一思想,提高对汇算清缴改革必要性的认识,正确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方向,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促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2005年市局确定的检查重点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具有垄断性专营性行业特点的企业、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以及经市局确认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涉及取消审核审批事项的企业(如以利抵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同时要抽查部分由中介机构审核涉税事项并出具审核报告且涉税调整金额较大的企业等。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应作为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深入地开展检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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