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政发[1998]96号 1998-06-14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认清税收执法和税收管理形势,增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的自觉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治税的局面初步形成。但从当前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越权减免税收、随意批准缓缴税款和行政干预执法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骗、抗税等各类案件屡禁不止。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制约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足够重视,切实从巩固和完善税制改革成果、强化宏观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和增加财政收入的政治高度,增强执行《通知》精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改革开放与严格依法治税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短视行为,不断强化国家意识和法治意识,严禁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安置下岗职工为由,擅自越权制定、解释、更改、调整和变通税收法规,随意出台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严禁乱开减免税口子,任意扩大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数额。对企业兼并、破产、改制、改组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并主动吸收国、地税务机关参与企业兼并、破产、改制、改组实施工作,防止一些企业借机逃避税收管理,造成漏管、漏征和欠税无法追缴等问题的发生。要严格规范企业破产运作,严禁违法改变破产清算程序,人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必要情况下,税务机关可提前介入,依法清理税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制定和出台涉税经济政策前,要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监督,对自作决定,自立章程,变通国家税法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通知》精神处理。 三、税务机关要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收“关系税”和“人情税”。要严格缓缴税款审批程序和手续,从严控制缓缴期限,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和豁免欠税的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包税”。 (二)加强税收宣传,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途径和手段,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强化全社会的税法意识,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优化纳税环境,公开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缴税。 (四)发挥税务机关的政策优势,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工作,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贡献。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在全市形成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国、地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干扰税务机关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固定的内部联系协调制度,形成税收执法合力。各级公、检、法、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法,努力形成综合管理、打击税收犯罪的声势和威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立即纠正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行为,并于1998年8月底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分别抄送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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