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5]3号 1995-01-1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一、原《消费税调查表》改为《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和《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以下简称《季报表》)。 二、《月报表》、《季报表》由负责征管工作的税务所、驻厂组或征收科、股逐户填列盖章,经县(市、分)局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集中后转报)。 三、报表上报期由原月报制改为月报、季报相结合制。各地于每月6日前先将上月《月报表》中的各项数据电话或电传报省国家税务局税政三处(电话:0731-5551597、电传:5551774),每月10日前将《月报表》、季度终了后20日前将《季报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上报省局。 四、《月报表》采用16开纸横向制作,《季报表》采用8开纸横向制作(表样附后),各地不得另行制作报表样式。 五、调查产品范围、企业名称和其他事项均按原通知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省局拟在年度终了后对填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辅导,监督执行,严格按《月报表》、《季报表》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将本地区所要调查企业的消费税情况填写上报;凡迟报、漏报、错项、漏项、涂改、漏盖印章、逻辑关系不相符合和不按规定书写的,均按差错处理。我局将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一、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季报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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