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2000]62号 2000-03-2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申请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并持有省交通厅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手续。对不具备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交通部门对其国际海运资格的审查结果,及时取消此类企业的用票资格。 二、《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在省地方税务局微机发票定点厂大连印刷三厂集中印制,套印各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不应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企业的清理和旧版国际海运发票的缴销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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