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绍市财会[2007]9号 2007-6-20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记帐机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财政局 自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颁发以来,我市的代理记帐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到目前止,我市共有代理记帐机构近22家,这对规范我市小型企业财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不断加强我市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帐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及《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其机构的审批受理、审核、批复等各环节的管理,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审批结果进行公开。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代理记帐机构申请材料格式(见附表1),并将表式加入绍兴财税网的表格下载栏,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代理记帐机构审批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二、建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年检制度 根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辖区内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1)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2)履行委托合同情况;(3)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情况;(5)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6)市财政局要求年检的其他情况;(7)财务会计报告。对年检通过的代理记帐机构,由主管财政机关在该机构代理记帐许可证上签署年检日期并加盖年检印章,以进一步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代理记帐的市场秩序。市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制定了代理记帐机构年检基本情况表的格式(见附表2),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应用。为全面掌握与了解全市代理记帐机构情况,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即每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的代理记帐机构的基本情况上报市局(附表3)。 三、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业务的日常指导与监督。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业务的指导与监督,要通过各种培训及教育的形式,强化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在日常的管理中发现代理记帐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并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1)代理记帐机构在人员、设施、制度及组织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规定条件,拒绝整改或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业务活动不规范,或者未能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给委托方或者利益关系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3)弄虚作假,出售、转让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扰乱代理记帐业务正常秩序的;(4)未按规定及时向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财政机关监督、管理的;(5)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同时,代理记帐机构如不再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或者因故解散清算,应及时报告其主管财政机关,由主管财政机关收回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代理记帐机构的日常管理现一律实行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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