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369号 2002-12-0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的请示》(葫地税函〔2002〕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的税务管理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民政福利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管理: ㈠民政福利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因其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安置人员比例、资本结构等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仍应按照民政福利企业给予减免优惠。 ㈡民政福利企业吸收外来投资,使资本结构和分配结构发生了变化的,不再按照民政福利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㈢民政福利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利润和减免税金核算不准、使用不合理的,暂不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待符合标准时再重新认定。 二、企业集团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应否税前扣除问题,请你局进一步调查核实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去向后,再报我局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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