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0]5号 2000-06-0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今年4月1日起,凡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各税务机关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文件的规定,认真办理发票审批、印制、领购、使用等事宜。 二、根据本市规定,对运输业发票增加抵扣联。《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由四联改为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四联为记账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第五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除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外,还应根据本市规定,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抵扣联上加印防伪标记。即在发票正中用无色荧光油墨印上:“上海市地方和冲锋国局监制”字样。 三、《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规格为241×英寸。 四、《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若企业需印企业名称只可印在发票的左上角空白处,其余版面格式、内容均不得改动。 五、对已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六、各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市局稽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OOO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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