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发[2016]5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4
摘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422号)要求,我市对2010-2015年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温政发[2016]50号        2016-11-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422号)要求,我市对2010-2015年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公布如下:

  一、对《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修改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

  (三)第四条第四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6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十五项“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修改为“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二)第八条第十三项“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修改为“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对《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4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中“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修改为“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54号)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中“支持物流企业利用10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传统产业生产基地、未列入三改一拆的中心城区旧厂房等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仓储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5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修改为“支持物流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传统产业生产基地、未列入三改一拆的中心城区旧厂房等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仓储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

  五、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2]7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