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发[2012]139号 2012-7-2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和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出口退税系统升级工作。省局已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工作,启用了相关功能,在系统参数设置中设置了启用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4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5号)要求,省局将下发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1版(软件和有关技术文档放在省局FTP:省局发布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目录下),各市要组织出口企业完成申报系统的升级工作。各市已安装“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2_辽宁农产品评估专用版”的生产企业本次不需升级。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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