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81号 2005-04-0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事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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