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5]8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6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事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81号                2005-04-0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事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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