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5]4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14
摘要: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名义上的广告费、赞助费等的收入,不论其是否通过广告单位为商店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还是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均构成了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就收取的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5]48号     1995-09-14


  最近,有部分单位来电询问,一些商业企业向进场搞场店联销、租柜经营或其他形式经销的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用于为商店自身或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企业这种性质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任何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名义上的广告费、赞助费等的收入,不论其是否通过广告单位为商店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还是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均构成了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就收取的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费用,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