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5]48号 1995-09-1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任何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名义上的广告费、赞助费等的收入,不论其是否通过广告单位为商店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还是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均构成了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就收取的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费用,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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