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5]75号 2005-11-7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现将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减免税审批权限、及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年度的减免税审批次数明确如下,请结合冀地税发[2005]64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营业税 1.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即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1000元(不含),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 2.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含转让墓地使用权)。 6.医疗卫生服务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医疗服务; (2)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卫生服务。 7.教育劳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8.农业服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9.文化事业 (1)文化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 宗教场所具体包括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 10.技术开发、转让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11.货物运输劳务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安置随军家属的新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服务型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新开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货物运输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取得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四)房产税在房屋大修期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城市房地产税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上述列举之外的各税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般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但应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扩权县(市)的地税机关直接上报省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一)营业税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5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 00万元以下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局确定;新办企业、劳服企业的减免税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审批;减免个人所得税2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四)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隶属市局直属局或直属分局的,由市局审批),并报省、市局备案。 (五)房产税年减免房产税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税额2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隶属市局直属局或直属分局的,由市局审批),并报省、市局备案。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隶属市局直属局或直属分局的,由市局审批),并报省、市局备案。 (七)资源税资源税的减免税由省局审批。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年度的减免税审批次数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的规定,对各税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均实行一次性审批。对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在本文下发后要按照规定权限进行一次性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减免税政策的有效落实,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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