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127号 2000-12-0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略) 二、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提取的商品(为销售而储备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按存货商品全额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原准予税前扣除的每人每月200元的误餐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停止执行。 四、对《办法》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申请机器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表》(附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纳税人可采取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计算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如确需采取其它折旧方法,比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纳税人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资产,在不少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合同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七、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凭广告行业发票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八、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等,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同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待业保险费可据实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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