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8]161号 1998-7-2 税屋提示——依据豫地税函[2009]4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我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代付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改变后,旅游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替旅游者代付费用的原始票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凡提供不出原始票据的一律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我省以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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