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5]340号 2006-01-1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查账报告,并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中介机构要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委托代理双方应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代理行为。 附件:代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介机构名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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