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5]34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12
摘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中介机构要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5]340号       2006-0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查账报告,并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中介机构要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委托代理双方应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代理行为。

  附件:代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介机构名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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