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定额发票的复函[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6]1号 2006-01-0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启用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定额发票的函》(穗客管函[2005]1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全市出租汽车使用广东省广州市燃油附加定额发票。该发票套印广州市出租客运发票专用章,并从2006年1月15日开始启用。 此复 附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定额发票式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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