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301号 1999-12-10 广州、清远、花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关于对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58号)和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协调会议的精神,现就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广清高速公路公司营业税由广清高速公路公司集中到花都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再由花都市地方税务局按各市所占路段比例(见附件),将税款划转到有关地方税务局入库。 二、关于发票管理 广清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的路(桥)通行费票,由广清高速公路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交由花都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发放管理。 三、关于税稽查 广清高速公路公司营业税的纳税情况,由广州、清远、花都三市每年联合会审一次。税务稽查工作由花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或由有权管辖的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联合组织检查。 四、其他税收征管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广清高速公路通车收费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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