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172号 1997-04-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国税函[1996]673号,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以后年度不得补计的问题。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补计、补提的,以后年度不得补计补提。 二、“工挂”企业工资附加费的计提依据问题。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提取的工资总额。 三、企业自用品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四、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五、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六、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股息、红利的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4月0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