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省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0]124号 2000-03-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有关审批规定废止。
对1999年我省范围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压免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2000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的部署安排,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2号)。目前,根据部分市、地、州反映和我们调查的情况,现对2000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作如下补充: 一、对于饲料酵母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经研究,鉴于饲料酵母是指粮油副产物(麦麸、花生饼、菜籽饼等)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固态通风培养,干燥后所制得的含酵母饲料,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搀兑比例占95%以上,符合国税发[1999]39号文件中关于混合饲料的范围,应免征增值税。 二、为支持西部大开发,简化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审批手续,对实行一户一报的我省部分大型饲料生产企业,从原名单中的120个减少为43个,名单见附表,其他非实行一户一报的饲料生产企业由各市、地、州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按地区批复。 税 屋附件:四川省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名单(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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