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89]1324号 1989-08-23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89]财会字第16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会计报表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营工业企业应在会工表1“资金平衡表”增设“未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94-1行)。在“会工表2-2续”后补加一张表,即“会工表2-2续(一)”,增设“2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交数”(82行)、“本期应交数”(83行)、“本期已交数”(34行)、“期末未交数”(85行)四个项目。在会工表7-(2)“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其他减少数”项目下,增设“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26行)。 二、国营物资、供销企业应将会物供地汇01表(1)“利润分配和应上交及弥补款项情况表”中“9、补充资料”改为“9、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交数”(49行)、“本期应交数”(50行)、“本期已交数”(51行)、“期末未交数”(52行)四个项目。 三、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1989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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