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异地报关进口货物代征税款抵扣实行“三单一书”审核管理的通告[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4]209号 2004-10-8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函[2005]10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比对异常异地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的通知,自2005年0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04年10月份申报期开始,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地报关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应在纳税申报前自行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报送《异地报关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委托代理一般贸易进口企业还应报送委托代理进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税收管理员审核完毕并签字的《抵扣清单》进行纳税申报。 三、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要求报送《抵扣清单》及报关单、核销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委托代理进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暂不得抵扣该张海关完税凭证的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不得抵扣该张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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