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81号 2009-04-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24号文件印发)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企业自税务机关送达《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的预缴期起享受减免优惠。 二、企业应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预缴纳税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按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规则填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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