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6]1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新华读者俱乐部会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9
摘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个人取得应税项目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者代扣代缴。因此,新华集团公司及各地分公司在兑换读者等值商品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新华读者俱乐部会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6]154号          2006-6-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建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由各地分公司代扣代缴会员读者个人所得税的函》(闽新集函〔 2006〕23号)悉。新华读者俱乐部会员在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公司分公司购书超过规定数额后,可获赠送积分,并凭积分在分公司兑换等值商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个人取得应税项目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者代扣代缴。因此,新华集团公司及各地分公司在兑换读者等值商品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特此函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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