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8]90号 2008-5-19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2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问题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我市从2008 年7 月1 日起,按季申报缴纳。 二、关于道路沿线征税等级划分的问题 武汉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边界描述中,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第一宗地归入高级别,按确定的高级别地段税额标准计税。 三、关于跨等级地段征收划分的问题 同一宗地跨两个以上级别的,按高级别地段的税额标准计税。纳税人毗连两个等级以上的交叉地带,按高级别地段的税额标准计税。 四、关于闭合区内征税等级划分的问题 (一)闭合区内如有高级别地段,如道路沿线等,按相应高级别及税额标准计税。 (二)闭合区内征用的耕地,按所属闭合区内土地综合用地级别及税额标准计税。 (三)武汉市区综合用地级别图,是按通常作法将水面统一为浅蓝色,在确定具体征税等级时,应按闭合区内综合用地级别及税额标准计税。 五、关于征税等级区域或界线不明确的计税问题 用地单位综合用地级别划分不明确的,应按“相邻就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相应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计税。有争议或界线不明确的,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认的综合用地等级或商业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计税。 六、关于调整土地征税等级的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武税地[1989]30号)、《市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征税等级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40号)、《市局关于调整江夏等六区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地税发[20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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