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286号 1998-11-05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6]1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中转发的省地税局标题四按照辽地税函[2006]150号文件执行。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辽地税个[1998]15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兼职代办员以报销票据方式领取的手续费,同其当月领取的其他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保单位以报销票据形式领取的手续费,以每个投保单位一年度内报销票据金额的总和作为一人次的手续费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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