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3]27号 2003-6-12 税屋提示——依据闽财税[2009]8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2]130号的精神,现对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的界定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级住宅: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渡假村。 2、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售价的1.5倍(即乘以2.5)以上的房地产住宅项目。 二、除高级住宅以外的其余住宅建设项目均为普通住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之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9]40号文中关于普通住宅界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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