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03]2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2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2]130号的精神,现对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的界定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3]27号        2003-6-12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2]130号的精神,现对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的界定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级住宅: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渡假村。

  2、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售价的1.5倍(即乘以2.5)以上的房地产住宅项目。

  二、除高级住宅以外的其余住宅建设项目均为普通住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之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9]40号文中关于普通住宅界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