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最高法行申3696号 发文日期:2020-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36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某兵,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侍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隆,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邵某兵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省税务局)税务政府信息公开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苏01行初64号行政判决:驳回邵某兵的诉讼请求。邵某兵不服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苏行终186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某兵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某兵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就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法律地位前后四次向被申请人江苏省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内容并非咨询,应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江苏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结论及程序均违法。申请人二审提出了新的理由,但二审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邵某兵向被申请人江苏省税务局申请公开的信息表述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是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还是派出机构?是否经法律法规授权?”后又三次重复申请公开“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是否经法律法规授权?”上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实系对该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等问题的问询,并不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江苏省税务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以及对其重复申请作出的相关答复,均无不当。被申请人江苏省政府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告知补正、受理、调查等程序,作出[2017]苏行复第4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江苏省税务局作出的相关答复,并将该行政复议决定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内容和程序均合法。一审判决驳回邵某兵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 综上,邵某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邵某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何君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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