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刑初1773号 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雄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雄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7刑初1773号

  发文日期:2022-01-28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7刑初17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法定代表人陈某雄。

  诉讼代表人:李某汉,系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雄,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XX,高中文化,系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汉、被告人陈某雄及其辩护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被告人陈某雄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南丹县XX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508,631元(以下币种同),税额403,647.67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阮某、李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票认证清单、税收完税证明、申报表、发票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雄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雄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可从轻从宽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J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美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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