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工业企业2006年度(含)以前税后未分配利润在2006年进行利润再投资,其退税于2008年1~7月退给企业。在计提三金后,拟于2008年8月分配予以境外投资公司,其利润是否属2008年以前形成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退的是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的一部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退还的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是退给外国投资者的,而不是退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收入,不形成外资企业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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