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6年我公司投资江苏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内资企业,从2008年起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公司2007年实现盈利2 000多万元,2008 年1 月进行了利润分配处理,向我公司派发投资收益共计500多万元。请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投资收益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问题所述,你公司2008年1月从被投资方江苏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对这部分投资收益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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