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的房屋,在缴纳营业税时,只能够确认其销售收入,无法确定自建成本。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销售不动产的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所规定的购入原价应为购买住房时取得的合法凭证。据此,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时是免征营业税的,销售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取得时的合法凭证按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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