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1]127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6-20
摘要:企业按省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1]127号       2001-6-20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符合出售职工住房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需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逐级上报省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省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