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金管委[2024]3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11
摘要: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进位保留至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上限为7032元,下限为228元。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扬金管委〔2024〕3号                 2024-07-1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进行核定。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9300元,下限为2280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参照调整,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9300元,不得低于2280元。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在该区间自行决定。同一单位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10%至24%的范围内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进位保留至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上限为7032元,下限为228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但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高于7032元,不得低于228元。

  二、调整与执行时间

  (一)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并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一并办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应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后方可开展。

  三、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的纸质(盖章)材料及电子文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或承办银行经办窗口办理。

  (二)已正式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服务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和承办银行积极做好指引服务。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单位办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相关事宜时,应当同时开展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做好全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与组织、财政、人社部门会商,并报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扬金管委﹝2024﹞3号),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二、调整范围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职职工范围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进行核定。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9300元,下限为2280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参照调整,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9300元,不得低于2280元。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在该区间自行决定。同一单位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10%至24%的范围内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进位保留至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上限为7032元(29300×12%×2),下限为228元(2280×5%×2)。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但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高于7032元,不得低于228元。

  四、调整与执行时间

  (一)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并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一并办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应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后方可开展。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的纸质(盖章)材料及电子文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或承办银行经办窗口办理。

  (二)已正式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服务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和承办银行积极做好指引服务。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单位办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相关事宜时,应当同时开展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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