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4号 1997-11-10 针对目前部分地区反映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经区局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现金、信用卡、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购进货物,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付款凭证问题。 1、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纳税人应提供从其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银行提现凭证或其它能证明现金收讫的凭证,并在查实有关财务单证及会计帐簿情况下,可予以抵扣。 2、采取信用卡结算方式的,纳税人应提供购货地所在银行划转信用卡资金时出具的信用卡取现单,方可抵扣。 3、纳税人(出票人)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购进货物的,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影印件;经核查出票人、收款人与购销双方名称相一致的,应予抵扣。对纳税人(持票人)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购进。货物的,应提供背书、转让后银行承兑汇票的影印件,经核查背书人、被背书人与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相符的,方可抵扣。 二、关于商品削价税收处理问题对纳税人因市场商品结构、季节变化、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影响,以低于成本价或购进价销售的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实际取得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纳税人削价处理后的损失,税务部门不宜按“非正常损失‘’作税务处理。 三、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后,从销货方取得的返还利润、费用补助等收入,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八条 中的“三包”收入外,均暂不计征增值税。 四、关于我区工业企业向在外省(区)设立仓库库存货物的税收问题。 对我区工业企业将自产货物库存于在外省(区)设立的仓库,应在其货物实现销售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上述企业将货物直接发给在外省区设立经销机构的,应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处理。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合并税收问题。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兼并、合并注销清理后,其资产、债务、债权及存货一并被兼并、合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接收。对清算后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库存货物,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清算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并入兼并、合并企业处理。 税务机关必须对上述内容进行认真核实,严格征管交接手续。并及时做好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 六、关于税务机关按月清理纳税人应纳税金后出现个别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前,税务机关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或月份的纳税情况,实行按月检查清算时,发现企业以前月份进项税额的当期申报抵扣时间与付款时间不;致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追溯处理,税企双方均有一定的主客观原因。因此,为实事求是的妥善处理这类问题,我们意见,对税务机关曾经检查认可或未将现行规定告知企业的,在1997年底以前检查发现的上述问题。凡在本年内以前月份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要在年度内符合付款条 件的应予以认可。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不再按此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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