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办实体清算时的会计处理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我单位是一家研究所。2003年转制为国有企业单位。曾于1 996年兴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处理没有通过 长期投资 (事业单位无此科目)核算。而通过 其他应收款 核算,资金及时收回...

  问:我单位是一家研究所。2003年转制为国有企业单位。曾于1 996年兴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处理没有通过“长期投资”(事业单位无此科目)核算。而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资金及时收回;当年研究所与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每年上交一定管理费,结余归公司;研究所账面上未反映投资关系。现在研究所准备注销该公司,请问:经过研究所研究同意清算后部分净资产是否可以奖励给公司管理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净资产是否按股份比例归研究所,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您说的情况中实际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理清资产产权关系、理顺资产管理关系问题;另一个是会计核算问题。
  关于原全民单位兴办实体的产权和资产管理关系问题,有几个原则可以参考:
  (1)谁投资,谁所有。
  (2)实体兴办之初吸收有其他投资的,依投资协议办;兴办之初没有吸收其他投资的,实体积累形成的净资产为国有资产。
  (3)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
  (5)集体企业中已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
  结合问题,我们大体可以得出结论:研究所兴办的实体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还吸收有其他投资,所以其净资产应按出资协议分配,研究所行使股东权利。至于是否可以奖励给公司管理层,如果当初有约定,按照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机构研究决定也是可以的。如果研究所有主管上级的,应该向上级单位申报方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如果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规范内容的,应该按其规范要求办理,具体可咨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清算问题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几个细节问题供参考:
  (1)有限贵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应该独立核算,其注销要履行清算的法律程序,其合规的奖励支出计入清算损益,清算完毕后的净资产(留存利润)按股份比例或投资协议的约定分配。
  (2)研究所原取回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未改变公司登记的,可视同股东借款,在算时抵顶投资回收或剩余分配金额。
  (3)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分回的净资产按投资回收或投资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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