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根据《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用票者丢失“普通发票”和《发票领购簿》时,应在地市级以上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二十五、根据《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地税局负责鉴定我区“普通发票”的真伪。 附件:附件.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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