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4]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12
摘要: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自治区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区地税局商区国税局确定。用票单位需要印制有用票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或者自行设计“普通发票”式样,县(市)以上地税局需要增减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的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以及增加项目,均须报经区地税局批准。

  二十四、根据《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用票者丢失“普通发票”和《发票领购簿》时,应在地市级以上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二十五、根据《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地税局负责鉴定我区“普通发票”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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