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道路、桥涵修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185号 1995-11-06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道路、桥涵修建收入应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即邯地税涵[1995]6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施工单位承建的道路、桥涵工程收入,不论单位性质如何,其工程预算内是否含税,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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