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0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2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征管改革的精神和总体要求,结合各局实际情况,继续深化涉外税收的征管改革。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既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统一要求,又要充分体现涉外税收的特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1998]027号                1998-01-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征管改革的精神和总体要求,结合各局实际情况,继续深化涉外税收的征管改革。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既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统一要求,又要充分体现涉外税收的特点。

  二、要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和涉外税收干部队伍建设,充实涉外税收干部力量,并相对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各局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减少,应予充实。特别是对征管力量不足、管理薄弱的,要尽快调整、充实。同时,各局要努力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涉外税收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国税涉外税收专业化队伍。

  三、应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推行多样化的纳税申报方式。从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出发,继续对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推行自核自缴纳税申报方式。除上门申报方式外,在部分区县逐步扩大电子申报的试点范围。各局已建立涉外申报大厅的,要继续保留,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未单独建立涉外申报大厅的,应在本局申报大厅内单独设置涉外税收申报窗口,负责涉外企业的纳税申报等有关税收事宜。

  四、要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稽查的广度和力度,做好涉外税收日常检查、年度所得税审查、人民来信查处等工作。各局要通过征管改革,调整充实涉外税收稽查人员。反避税工作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本局管户范围内,确定反避税工作重点,并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反避税审计调查工作。在涉外税收检查和反避税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偷、抗税违法案件应及时移交稽查部分查处。

  五、充分认识计算机在涉外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计算机在涉外税收管理中的应用,切实做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减免税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税源监控、税收报表以及其它工作的微机化管理,严格执行《涉外税收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数据信息质量和监控管理水平。我市内外税将使用统一的计算机软件,各局涉外税收计算机软件开发、维护、培训应在市局统一要求下进行。

  六、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各局应与本地区工商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做好税源管理等工作。在税源管理上,要突出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尤其是变更税务登记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在京承包商等零散税源的管理,建立税源控制网络,强化征管手段。在加强税源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的管理工作。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不论其是否开始生产经营,均应加强对其纳税申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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