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税收影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历经十年的酝酿,旨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在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实现了 四个统一 ,并且在引导资金的流向...

三、费用的变化要求电力企业合理处理会计政策和税收核算的差异

1、工资及三项费用的变化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新法施行后,合理范围内的工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企业性质也不再区分计税工资还是工效挂钩工资,对于电力行业来讲,绝大部分采用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办法,新旧交接后,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仅作为劳动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管控,在税收上当年实际发放的合理范围内的工资均允许税前扣除,至于国家是否会把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工资储备的合计数作为工资挂钩企业的工资支出的合理范围,目前还未有相关政策出台。

对于三项费用(即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税法规定在企业计税工资14%、2%、1.5%范围内计提的允许税前列支,而新税法不再允许计提,而是实际发生的在工资总额14%、2%、2.5%范围内的允许税前列支。

2、工资及三项费用余额的税收处理

2007年度汇算清缴,企业依据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仍然可以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且在新法施行后,未使用完的2007年职工福利费余额不需转入2008年及以后期间的损益,但有一点企业应当注意,就是再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只有超过以前年度的余额后才允许在新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前列支,而不能直接税前列支。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应付福利费动用和余额备查簿,以便能更准确地做好08年的所得税汇缴。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原税法允许先计提再列支,对于计提后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的项目税务机关一般不太关注票据是否合规,但新税法要求以实发数直接在税前列支,这就需要企业取得适当的凭证来证明业务真实性,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在今后业务处理时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

3、关注合理的工资标准细节出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新法对于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赋予企业很多自主权,但这些自主权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明确,比如目前统计数据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合理的工资范围将是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争论的焦点,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相对较高,且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标准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进行限制,规定工资最高扣除标准,这需要电力企业关注细节的出台。

另外,哪些人员的支出可以算做工资,是否需要与《劳动法》挂钩,是否需交保险和签协议,对于特殊行业需要频繁更换临时用工的工资应如何界定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电力企业可能在大修理时和一些工程队签订修理合同,工程队人员的工资就不能算做企业的员工,应从对方取得正规发票,而不能以工资表的形式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需要电力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1、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新税法对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未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这是一项非常实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电力企业来讲,本身的技术研发费投入就非常大,有了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电力企业继续加大技术研发费投入就没有了后顾之忧,从而会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研发水平。

另外在加大研发投入的同时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法保留了对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全国。因此,从税收角度出发,电力企业再投资应重点考虑投资利用新能源、高效节能和环保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便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电力企业普遍享受原税法对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将此项优惠政策由原来的环保、节水设备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体现了国家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在发展中注意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问题的宗旨,而且新法对如何抵免问题也由原来的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改为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使企业可以更直接的享受税收优惠,这就为电力行业的技改投资提供了新的更大的空间和保障。

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就为电力行业的粉煤灰处理提供了一条思路,另外多产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也应充分考虑这一领域。

我国在2006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部法律还规定,政府应给予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以优惠政策。与之配套,财政部新近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风力发电行业给予专项财政支持。

这些支持对电力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发展生物质发电、风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是电力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我国风电行业起步较晚,在装备制造水平和装机总容量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导致目前我国的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成本依然偏高,电力行业新能源项目上马较少。所以短期来看,这些优惠政策可能不会充分享受。

4、从事电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针对实施条例中提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出台,电力企业可以重点关注目录中相关电力项目的规定,可能火电项目不列入其中,而国家是支持新能源电站的建设。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在很多细节方面还不够全面,还需要有很多补充规定出台,而且在施行过程中也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规定不明确,在税务检查时也会出现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认定不同而产生争议。电力企业一方面要规范纳税管理,做好执行新法的衔接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研究发现新法变化而带来的新的空间和机会,充分挖掘其可能产生的涉税收益,力争通过合理利用政策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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