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7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12-0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税务稽查统计表,增设查补收入月报表,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编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半年报、年报的税务稽查统计表另行修订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731号      1998-12-07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本法规自自200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税务稽查统计表,增设查补收入月报表,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编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半年报、年报的税务稽查统计表另行修订印发。

  1998年的年度税务稽查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税 屋附件:

  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