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7]138号 2007-04-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对商品住宅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对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进行相应系数修正。 五、核定四项成本应先将清税项目的高层与多层房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建安造价金额,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建安造价×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 六、本通知中单位面积建安造价金额和年度修正系数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附件: 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
注:本表中“竣工日期”是指: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日期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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